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臨人字)
修改日期: 2024/1/2
一、停留:
自2024年1月1日起,持有效晶片中華民國護照及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者,得免申請臨人字入國許可入境,在臺停留期限為3個月(原則不得延期)。
申請臨人字入國許可(在臺停留超過3個月,得延期一次)
(一)適用對象:在臺無戶籍國民(指持有中華民國護照未曾在臺設有戶籍,所持我國護照上無國民身分證字號)。
(二)應備文件:(以下文件請於送件時準備正、影本各1份)
-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勾選「臨人字入出國許可」),貼上最近兩年內拍攝之白底彩色照片1張。
- 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護照。
- 僑居地居留證明(如:香港身分證及香港特區護照,如持外國護照入境香港,須附外國護照及入境香港小白條)。
- 如尚持有效居留證須繳回註銷及填寫聲明書。
- 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可申請與護照同效期,需加附上述親屬在台設有戶籍之證明文件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例如:以父或母在臺設有戶籍者,須加附出生證明、父/母之有效我國護照或最近3個月之戶籍謄本)。
(三)辦理時間:5個工作天 (請先致電25258316預約送件)
(四)費用:免費
詳情請瀏覽「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停留」
附註:
- 臨人字入國效期,分為六個月、一年、三年及與護照相同四種,均不得逾護照效期(一般核發三年效期)。
- 經許可來臺者,停留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不得逾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限3個月。來臺如有逾期停留、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等情形,其再次申請入國,得不予許可。
- 申請人須於送件或領證時親臨1次核對身份。
二、居留:詳情請瀏覽「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延期居留及變更居留原因送件須知」
三、定居:詳情請瀏覽「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