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適用對象)
-事由: |
應備文件 |
備註 |
配偶團聚:
旅居香港之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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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資料請瀏覽內政部移民署網頁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配偶來臺團聚(須知代碼:0501)
申請方式:
- 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申請書請貼上最近2年內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正面白底彩色近照1張及香港居民身份證正面、背影本)
- 保證書。
- 初次申請者,請檢附經驗證之結婚公證書或結婚證件影本(註1),及台灣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份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再次申請者,檢附已辦理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份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 初次申請者,台灣配偶應填「台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台團聚資料表」。
- 香港居民身分證正本、效期6個月以上之大陸護照及往來港澳通行證(內含香港入境事務處核發之「入境簽證/進入許可通知書」及有效期一個月以上之「逗留條件通知書」)或香港簽證身份書(DI)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 其他證明文件(視需要另行通知) 。
- 證照費港幣170元。
- 核發1個月效期之入出境許可證(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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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海基會驗證,香港地區製作之文書,須經本辦事處驗證(請參考本處文件證明服務網頁)。
- 申請人入境時,由國境事務大隊辦理面談,大陸配偶未曾接受面談或通過面談前,應備具回程機(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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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親、延期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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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資料請瀏覽內政部移民署網頁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探親、延期照料(須知代碼:0502)
申請方式:
- 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台灣地區申請書
(申請書請貼上最近2年內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正面彩色白底近照1張及香港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本)
- 保證書。
- 經驗證之申請人與被探對象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註1)。
- 被探台灣居民之戶口名簿或身份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被探人若為大陸人民,應檢附入出境許可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 依申請類別,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香港身份證正本、效期6個月以上之大陸護照及往來港澳通行證(內含香港入境事務處核發之「入境簽證/進入許可通知書」及有效期一個月以上之「逗留條件通知書」)或香港簽證身份書(DI)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 證照費港幣170元。
- 初次申請者須親臨本辦事處遞交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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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海基會驗證,香港地區製作之文書,須經本辦事處驗證(請參考本處文件證明服務網頁)。
- 非婚生子女赴台探視生父,應先由生父完成認領手續。
- 婚前受胎子女,應檢附「血緣鑑定具結書」,入境後另檢附醫院開具之「DNA血緣鑑定書」及經海基會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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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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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資料請瀏覽內政部移民署網頁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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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或專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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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資料請瀏覽內政部移民署網頁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線上申請須知
申請及發證方式:
(一)由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以網際網路至移民署「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或商務活動交流申辦業務」線上申請。
(二)由臺灣地區邀請單位於線上系統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轉發申請人列印或自行列印(請使用A4白色紙張以雷射印表機彩色滿版列印)後再轉寄申請人持憑入境。 |
(一)商務活動交流為以下類型:
(1)演講。
(2)商務研習(含受訓)。
(3)履約活動。
(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
(5)短期商務活動交流(含商務訪問、會議、考察、參加參觀展覽、海空運服務)。
(二)專業交流活動為以下類型:
(1) 宗教教義研修。
(2) 教育講學。
(3) 投資經營管理。
(4) 科技研究。
(5) 藝文傳習。
(6) 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
(7) 駐點服務。
(8) 研修生。
(9) 短期專業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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