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為提升旅客赴臺旅遊意願並促進觀光產業發展,日前修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旅居國外或港澳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赴臺觀光,其財力資格應備存款條件調降為新臺幣10萬元。
本次修正條文計16條,已自本年4月15日起生效實施。其中,有關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大陸地區人民(俗稱第三類人士)申請赴臺觀光線上申請須知資格,原規定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需有等值新臺幣20萬元以上之存款,放寬為具等值新臺幣10萬元以上之金融機構最近一個月內存款證明即可。
此外,鑑於觀光活動性質屬短期停留,移民署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停留」是指在臺期間未逾6個月等規定,有關上開人士停留期間,除維持原有規定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15日外,亦增訂每年在臺觀光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之規定。另由於本次亦放寬旅行業申辦接待大陸地區人民赴臺觀光資格,將提供旅客更多元的臺灣旅遊服務。
目前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赴臺觀光申請資格,包括(一)赴國外或香港、澳門留學者;(二)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三)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10萬元以上存款者;(四)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五)旅居國外未達四年,已取得第三國國籍者;(六)以上各款隨行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之大陸地區人民之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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