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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受理「香港居民曾獲核發華僑身分證明函」申請案處理流程及所需文件

  • 發布日期:103-12-19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受理「香港居民曾獲核發華僑身分證明函」流程及所需文件:

一、 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及提出有效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正本。

二、 申請人如委託他人申請,受託人應另提出委託書及身分證正本。

三、 申請人如為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法定代理人另應提出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正本。

四、 本處查驗相關文件,留存影本,正本退還申請人。

五、 相關文件送僑務委員會核辦。

六、 僑務委員會確認後將核發證明函予申請人;若查非申請有案者,則函復申請人。

七、 相關回函逕寄申請書填載之申請人通訊地址。

八、 申請書請自行於網頁內下載填寫。

九、 聯絡人:廖先生,電話:2160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