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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在港相關人權保護機制說明表

  • 日期:106-04-07
項次 項目 說明 備考

香港有否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

1、對於罪案受害人的保護,香港現行之法例或政策均有保護效能—即係有保護機制。

2、根據香港法例第564章《證人保護條例》第3條(請參閱附件1)—受批准之有關當局須設立並維持一項名為“保護證人計畫”的計畫,並在此計畫下為因擔任證人以致人身安全或福祉受到威脅的證人安排或提供保護及其他協助。(該有關當局係指警務處、廉政公署等部門)

3、由於罪案受害人將會是案件的證人,所以係上開條例下受保護對象,受保護的方式包括入住警方安排之「安全屋」,受警方之保護。

4、另法庭也可就案情決定頒下禁制令,在一定範圍之內,禁止嫌疑犯接近受害或證人,甚至命令該嫌疑犯不得在某些街道、建築物(如該受害人或證人居所)出現,以保障受害人或證人之安全。

請參閱(如附件1)香港法例第564章《證人保護條例》第3條

有否人道業務律師?

1、香港有些訟務律師(大律師)之執業範圍係專注於人權有關之法律—即係有人權律師。

2、香港基本人權受香港法例第3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請參閱附件2)第8條之第一條至第二十三條所保障。而根據同一條例第7條,本條例約束對象則是政府及所有公共主管當局及代表政府或公共主管當局行事之任何人。

請參閱(附件2)香港法例第3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的第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有否公設辯護人?

1、目前香港政府法律援助處係有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簡稱法援),亦有由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合辦的當值律師服務(由香港政府全資協助)—即係設有公設辯護人。

2、法援計畫會為合資格的申請人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中委派律師或大律師,主要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審理之案件代表申請人,其對象包括香港居民及非香港居民,申請人只要通過資產審核,其案情又具充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即可受援助。

3、當值律師計畫主要是在香港各裁判法院及死因裁判法庭代表被告人,服務範圍涵蓋大約300項法定及普通法控罪,幫助大部份被告人,被告人只須通過簡單收入審查,而其安排法律代表是合乎公義之情況下,即可受援助。

 

有否被害人扶助機制及被害人補償機制?

1、香港並無專責機構處理「被害人扶助機制及被害人補償機制」。受害人一般係透過向犯罪者提出民事索償之提告,例如人身傷亡案件。

2、受害人亦可向慈善機構或志願團體尋求經濟上之援助。

 

註:
一、上開各點均以香港相關法例解讀為準則。
二、倘遇有案件爭議、訴訟,仍應以法庭最後裁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