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罪案受害人的保護,香港現行之法例或政策均有保護效能—即係有保護機制。
2、根據香港法例第564章《證人保護條例》第3條(請參閱附件1)—受批准之有關當局須設立並維持一項名為“保護證人計畫”的計畫,並在此計畫下為因擔任證人以致人身安全或福祉受到威脅的證人安排或提供保護及其他協助。(該有關當局係指警務處、廉政公署等部門)
3、由於罪案受害人將會是案件的證人,所以係上開條例下受保護對象,受保護的方式包括入住警方安排之「安全屋」,受警方之保護。
4、另法庭也可就案情決定頒下禁制令,在一定範圍之內,禁止嫌疑犯接近受害或證人,甚至命令該嫌疑犯不得在某些街道、建築物(如該受害人或證人居所)出現,以保障受害人或證人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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