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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修訂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規定事

  • 發布日期:112-08-07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修訂《道路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2項規定︰「112年6月30日起新考之汽車駕駛執照不得駕駛普通輕型機車。」另若駕照種類為普通小型車,且發照日期為112年6月30日後,則不得騎乘(普通或小型)輕型機車。至外籍人士依據互惠免試換發臺灣普通小型車駕照亦比照辦理,不得騎乘輕型機車。


詳情可瀏覽交通部公路總局網頁或致電886-(02)2307-0123查詢。